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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秦志兰、何亮等与张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兰,何亮,何坤,何艳侠,何慧云,张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212-2号原告:秦志兰,系死者何凤荣之妻。原告:何亮,系死者何凤荣之长子。原告:何坤,系死者何凤荣之次子。原告:何艳侠,系死者何凤荣之长女。原告:何慧云,系死者何凤荣之次女。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鹿涛,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炜炜,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志兰、何亮、何坤、何艳侠、何慧云诉被告张锋、中国太平洋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巩羽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