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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耕佳与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耕佳,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67号原告田耕佳。委托代理人陈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二、三组。法定代表人吴金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耕佳与被告南通市力峰钢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耕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耕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耕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