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游金铸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金铸,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张茜华,镇长。上诉人游金铸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1998年9月对象峰村游金铸石场作出《停业整顿通知》,而上诉人至今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完育审判员 陈金发审判员 刘开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颖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