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6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林辉与吴江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林殿鑫,吴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6279号原告林**,男,住仙游。法定代理人林梅龙,男,住仙游。系原告林**父亲。被告林殿鑫,男,住仙游。被告吴江娟,女,住莆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83336-1,住所地惠安县螺城世纪大道西侧奥林水岸B1幢。负责人杨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林殿鑫、吴江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柯天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