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泽秀、周希有、张廷珍与徐世华、朱忠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秀,周希有,张廷珍,徐世华,朱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杨泽秀,女,生于1963年2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希有,男,生于1985年1月1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廷珍,女,生于1938年1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徐世华,男,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朱忠裕,女,生于1970年8月2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民提字第278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杨泽秀、周希有、张廷珍申请执行徐世华、朱忠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徐世华、朱忠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世华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朱忠裕的银行存款92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