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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伍宏胜申请执行叶红、余建龙、王维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宏胜,叶红,余建龙,王维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伍宏胜,男。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执行人:叶红,女。被执行人:余建龙,男。被执行人:王维农,男。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与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的存款至293500元为止或查封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