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伍宏胜申请执行叶红、余建龙、王维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宏胜,叶红,余建龙,王维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伍宏胜,男。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执行人:叶红,女。被执行人:余建龙,男。被执行人:王维农,男。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与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的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的存款至293500元为止或查封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