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士宽、陈淑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宽,陈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525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宽,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淑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郭士宽与被执行人陈淑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淑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淑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淑军的工资收入2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