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XX萍与朱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萍,朱银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563号原告XX萍。被告朱银莲。原告XX萍与被告朱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朱银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69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1840元,由原告XX萍负担。审 判 长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