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财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财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84号罪犯赖财贵,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8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赖财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责令被告人赖财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1468.16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7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财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财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财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赖财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赖财贵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财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