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贵情与重庆市玛格丽特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情,重庆市玛格丽特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36号原告张贵情,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建红,男,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玛格丽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社,组织机构代码07366277-7。法定代表人罗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情与被告重庆市玛格丽特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贵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贵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