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史某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施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李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小红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