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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史某与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施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李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小红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