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29号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谭桦,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谭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612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信用联社并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承担保全不当的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贤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