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淑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淑玉,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云和县伟达工艺厂,叶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城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8427188-6。法定代表人:孙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希伟,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淑玉,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中山西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7947-3.法定代表人:王希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和县伟达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中山西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0444-1号。被执行人:叶迪云,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希伟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希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