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连明与彭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明,彭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魏连明,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彭志华,男,192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魏光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连明诉被告彭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年龄较大、卧床不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连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潘广取人民陪审员 刘芳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