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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连明与彭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明,彭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魏连明,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彭志华,男,192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魏光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连明诉被告彭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年龄较大、卧床不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连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潘广取人民陪审员  刘芳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