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战争、安宝章、董玲云、黄红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战争,安宝章,董玲云,黄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战争被执行人安宝章被执行人董玲云被执行人黄红艳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战争、董玲云,黄红艳,安宝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7.44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战争,董玲云,黄红艳,安宝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战争,董玲云,黄红艳,安宝章于2016年1月2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战争,董玲云,黄红艳,安宝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战争,董玲云,黄红艳,安宝章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