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景辉与黄平,伍听国,鹤山市沙坪超群鞋楦厂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辉,伍听国,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9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257。被执行人黄平,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鹤山市沙坪超群鞋楦厂,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南村委会始兴开发区。经营者:蔡基。申请执行人伍听国,汉族,男,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公民身份号码×××2418。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辉与被执行人黄平、伍听国、鹤山市沙坪超群鞋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03.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320.85元,但被执行人无依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及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询到被执行人伍听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已经扣划到本院案款专户账户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了,其他案件正在处理中,暂时未有处理结果。因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90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