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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法定代表人:赵智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新荣,新疆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61712.73元,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元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哈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启 晖审判员 宋  瑾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