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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曹玉心与高定荣、湛绍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心,高定荣,湛绍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心,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高定荣,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湛绍慧,女,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定荣、湛绍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曹玉心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95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高定荣、湛绍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