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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宝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3行初6号起诉人:周宝祥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周宝祥诉嵊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诉请要求判令确认嵊州市公安局在2007年5月8日对其违法行政拘留20天,非法侵犯人身自由关押起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起诉人提供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审查,起诉人的主张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不予立案。经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宝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