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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周亚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华,周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686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华。被执行人周亚���。陈美华与周亚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周亚梅拖欠陈美华的工资5600元由其于2015年9月20日前给付2000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3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分别查询了相关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M×××××号传祺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帐户(但仅有少量存款处于实际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记录,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怀孕多月,处于待产期。2015年12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目前被执行人目前情况特殊,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宣桂根审判员  孙良俊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佳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