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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铁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宋建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杰,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波,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三十七元,由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路丽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