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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珍贵犯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珍贵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82号罪犯蔡珍贵,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城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珍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向被告人蔡珍贵及多名同案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5643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33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蔡珍贵定罪量刑的原判决,继续向被告人蔡珍贵及二名同案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56438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珍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珍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9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珍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珍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珍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珍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