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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6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浏阳市集里广厦建设备租赁部与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新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125-1号原告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者于更生,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扬国。被告吴章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对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吴章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478元,减半收取17739元,由浏阳市集里广厦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若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