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姜国军与哈尔滨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237号原告姜国军,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丛李松,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白大昌,男,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35号。法定代表人徐炳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春艳,该单位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潘瑶,该单位法制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军请求撤销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国军负担。审 判 长 姜再会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