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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白喜照诉李胜亮、董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喜照,李胜亮,董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白喜照,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李胜亮,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被告董桂林,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喜照诉被告李胜亮、董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亮、董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喜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喜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智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