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与李天华、孔桂英、虞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李天华,孔桂英,虞德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304号。负责人:高学忠,职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丽,该行员工。被告:李天华,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被告:孔桂英,女,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虞德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诉被告李天华、孔桂英、虞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2.00元,减半收取4666.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依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