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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7号原告:江西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被告:袁某,男,汉族,住址:南京市。本案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告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