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执裁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秋红与李荣歌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红,李荣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执裁字第395-3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红,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荣歌,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秋红与被执行人李荣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荣歌至今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荣歌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达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李 宁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德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