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荫刚与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荫刚,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1号原告王荫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洋,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德荣。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荫刚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荫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