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刘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2号原告:孙静。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诉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议离婚,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静负担。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