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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刘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2号原告:孙静。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诉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议离婚,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静负担。审判员  杜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