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洋庆与刘东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洋庆,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994号申请执行人:夏洋庆。被执行人:刘东升。申请执行人夏洋庆与被执行人刘东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6369.53元及利息764元,合计37133.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为37133.53元,于2016年2月1日支付12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812元于同日一并缴纳;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余款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9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