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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刘浩然、刘浩然骑的自行车被被申请人黄可驾驶的苏CRP776号小型轿车撞击与黄可、黄树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浩然,刘浩然骑的自行车被被申请人黄可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撞击,黄可,黄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32号申请人刘浩然,学生。委托代理人高宏,护士。被申请人黄可,事故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黄树强(车辆登记所有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刘浩然骑的自行车被被申请人黄可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撞击,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黄可、黄树强转移财产,申请人刘浩然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可驾驶的、黄树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刘浩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浩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可驾驶的、黄树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