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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品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56号罪犯林品峰,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2003)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品峰犯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品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品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品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品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品峰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品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