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李威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李威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何苏坡,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正纲,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威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告李威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