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进忠因与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进忠,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再审申请人杨进忠因与被申请人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桂珍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进忠“认为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进忠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进忠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孔庆顺代理审判员 韩建宁代理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