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赵元明与襄阳天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明,襄阳天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7号原告赵元明。委托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天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轴承1路万福豪酒店9层。负责人余幸福,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元明与被告襄阳天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万福豪酒店的卫生间瓷砖工程的承包合同,尚欠135171元未支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襄阳天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29日变更为襄阳政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元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