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勇与汪东明、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张勇。被告汪东明。被告李雪琴。原告张勇与被告汪东明、李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东明、李雪琴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3年5月25日,原告出借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汪东明,并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李雪琴为连带责任人,协议就借款期限、逾期责任、担保范围、连带责任、争议管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四个月,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还款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将起诉标的增加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被告汪东明、李雪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汪东明多次向张勇借款,于2013年5月6日向张勇借款25万元,由汪东明出具借条1份,汪东明承诺于2013年10月5日前归还;2013年5月25日向张勇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9月24日归还;2013年5月31日向张勇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以上3份借条均约定,如到期不付,借款人承担所借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按所借金额每天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上述3份借条,汪东明分别出具了收条,表示收到上述款项。张勇因汪东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汪东明与李雪琴夫妻关系,在庭审中张勇表示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6日起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3份、对应的收条3份、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和结婚登记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与被告汪东明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被告汪东明出具的借条及相应收款收据,可以证明被告汪东明向原告借款45万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汪东明归还借款4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汪东明偿付自2013年10月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原告之主张未超过相关法律对于借款利息的规定上限,故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发生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李雪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东明、李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东明、李雪琴应归还原告张勇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偿付原告自2013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义务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汪东明、李雪琴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勇,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顾 伟 林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徐彩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晨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