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淮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于传争与于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争,于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淮民初字第96号原告于传争。被告于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传争与被告于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张 征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顾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