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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4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模强与被告张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模强,张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4115号原告何模强。委托代理人XX,四川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模强与被告张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模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模强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何模强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