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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吕中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中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2788号原告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运林,总经理。被告吕中尉,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中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中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中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济南万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