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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贾有能与四川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有能,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贾有能,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贾有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2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核实,在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顺庆民保字第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承建精神科住院楼项目享有的工程款2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贾有能工程款156,622.00元,故申请执行人为保护其债权得以实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现债务已经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622.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席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