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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段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2015年8月起,“张某”(另案处理)出资购置一台“吹波机”、两台“捕鱼机”放置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东路阳光东海岸一楼内,开设赌场,供多人赌博,从中渔利。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段某受聘于“张某”作为该赌场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赌场的服务人员、对赌场内赌博机上分、送分的签字确认并领取每月3000元工资及每个月营业额百分之一的提成。2015年8月26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正在营业中的赌场,将被告人段某及该赌场一般管理人员陈某、邝某、余某抓获,正在赌博的李某、徐某、廖某等16名赌客亦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赌场内的赌具一台“吹波机”及两台“捕鱼机”。经鉴定,上述“吹波机”、“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其中“吹波机”共有24个操作基本单元,捕鱼机”每台有10个操作基本单元,每个操作基本单元可供1人进行赌博。归案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提某、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菊适用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