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胡蝶与俞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蝶,俞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840号原告胡蝶。被告俞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蝶诉被告俞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蝶撤诉处理。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