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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第274号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被告: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总经理。被告: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燕,总经理。被告: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燕,总经理。被告:陈学松,公司经理。被告:罗燕,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16425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安徽东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维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安宇铝业有限公司、宣城市东维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徽铝铝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徽铝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学松、罗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164251.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玮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人民陪审员  王庆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