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诗林电力设备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092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海涛,男,在原告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世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诗林电力设备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任予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也以同样理由申请撤回反诉,双方的申请均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71.30元,减半收取计15,985.65元,由原告温州市锐森机电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5,985.69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世林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许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