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舍良、傅风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舍良,傅风仙,郑建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28号申请人:郑舍良。申请人:傅风仙。申请人:郑建伟。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郑舍良与申请人傅风仙、郑建伟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人郑舍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舍良自愿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舍良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