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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徐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余勇与许家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余勇,许家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徐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郑余勇。被告许家屯。原告郑余勇诉被告许家屯归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余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家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余勇诉称:原、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原告租用被告的房屋做生意,当时给付被告60000元租金,后被告将房屋卖给别人,剩余的租金被告一直没有归还。2015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8月15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家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许家屯向原告郑余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郑余勇伍万元整(50000)。欠款人:许家屯日期:2015.8.15(之前付清)(本人将于8月15日之前付清)日期:2015.7.23”。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许家屯向原告郑余勇出具欠条后,其应按照该欠条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无证据证实其已返还欠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家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余勇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家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李继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国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