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段晓君与段月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君,段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号申请执行人段晓君,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段月忠,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段月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月忠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窑洞修复费用19033.7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9元、鉴定费7500元、执行费304.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段月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月忠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72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5月17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郭 锐执 行 员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继昌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月15日评议地点: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郭锐审判员吕文浩人民陪审员李志明记录人:书记员杨继昌评议记录如下:案情略(详见执行卷宗)郭锐:段晓君与段月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月忠到期未按时履行(2013)万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我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月忠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以偿还案款,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吕文浩:同意李志明: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月忠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以偿还案款,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