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商终字第0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黄秀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D区。法定代表人邱允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允彬。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秀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建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丽,该行职员。上诉人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黄秀菊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黄秀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黄秀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蝶雅纺织品有限公司、邱允彬、黄秀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