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任一×、任二×等与任四×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一×,任二×,任三×,任四×,任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00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一×。委托代理人宋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二×。委托代理人宋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三×。委托代理人宋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五×。上诉人任一×、任二×、任三×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一×、任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胜,上诉人任二×的委托代理人宋胜,被上诉人任四×、任五×到庭了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5元,退还上诉人任一×。审 判 长 王 广 利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玉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笑速录员赵斌 关注公众号“”